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现金安全保管及合理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执行,需设置专职人员从事现金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对于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在财务主管领导管理下,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
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不能白条抵库,不能坐支现金,不能挪用现金。现金支票只作为提取人员工资、支付个人劳务、支付小于1000元的工会业务活动经费、以及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业务和提取备用金等方面使用,其它未经批准的项目及业务不可使用现金支付。
四、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岗位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应按照时间发生顺序整理现金单据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当日库存现金数额应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六、为了现金存放安全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要求,当日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不得超过库存限额,特殊情况报财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可安排时间存入。
七、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在支票或银行结算方式规定起点以下的业务,用现金结算,在支票或银行结算方式起点以上的业务,原则上使用支票或以银行结算方式结算。
八、现金管理人员在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工会支出审批管理制度,结合相应的授权审批权限,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对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报销事项,现金管理人员有权拒付。
九、加强现金安全管理,注意防盗,下班前应将现金、支票、印鉴等重要物品锁入保险柜,严禁存放在抽屉内。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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