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工会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会事业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资金是具有指定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拨付的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和本工会配套安排的其他资金及下级单位上缴资金。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财政专项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力求做到当年拨款,当年使用。大型项目应按照事先预算事后执行原则进行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完成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结存。
(一)项目立项
1、根据上级工会预算管理要求,工会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开展重点项目活动的需要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申报材料经我工会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立项。
3、立项后将有关项目资料报工会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上级工会确认的专项指标额度,将相关项目纳入本工会预算。
4、因项目原因需当年追加的专项工会活动经费应另行提出议案,待工会主任、部门主管批准后上报调整预算额度后方可执行。
(二)项目执行
1、工会专项活动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为提高工会活动经费有效执行,保证经费按事先计划发挥效率,各相关执行部门和人员应重视对工会活动项目执行的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保证进度,若因为工会项目活动需推迟执行,要书面或口头向工会主任和部门主管提出,并作推迟方案或计划。
3、工会活动项目经费在执行中,按月或项目进度将资金的支出报财务进行核算,年终出现专项活动资金结余,在当年决算中如实填报结余资金,不能将结余的资金虚假列支或转入其他科目,更不允许挪用。
三、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
1、工会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来源,按照相应预算立项项目核算。
2、工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工会相关的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是用的经费原则不超出年度预算计划,否则不予财务报销。
3、工会用专项资金购置办公等设备的,由工会相应使用部门统一规划采购,按照财产物资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工会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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