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省级以下各级工会(含基层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由省级工会自行确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经费分成比例规定如下: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由基层工会留用。
二、按照《工会法》规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为:
1.区县总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基层工会:
市总工会留成10%;区县总工会留成20%;街道乡镇总工会留成10%;其以下各级工会留成合计60%。
2.市总管理的局、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独立产业工会:
市总工会留成20%;局、集团、公司、产业工会本级留成10%,其以下各级工会经费留成合计70%。
3.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市总工会留成30%,基层工会留成70%。
4.与市总工会有经费分成关系的中央在京企业,按照全总有关规定上缴市总工会20%。
5.市总工会除按规定比例留用外,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上解全总经费。
三、工会经费应向基层工会倾斜,主要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活动,要切实将工会经费用于直接为职工服务,
市总工会之前关于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规定内容如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市总财务部
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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