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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17年 “金秋助学”活动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 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8 11:11:38 浏览次数:2732次

  

 

各街道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开展金秋助学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是工会落实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要求,推动送温暖工作常态化、精准化发展的具体体现。按照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金秋助学活动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京工办发〔2017〕34号)要求,区总工会决定于今年在全区工会系统继续开展以上两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金秋助学活动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1.困难职工(非单亲女职工)子女,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1410元(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职工家庭子女。

(1)2017年9月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给予每人500元助学金。

(2)2017年9月就读普通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各年级的,给予每人4000元助学金。

(3) 2017年6月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给予每人6000元助学金。

(4) 2017年9月就读大学二年级至四年级的,给予每人4000元助学金。

2.单亲困难女职工子女,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1410元(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单亲女职工子女。

(1)2017年9月就读学前教育阶段的,给予每人3000元助学金。

(2)2017年9月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给予每人500元助学金。

(3)2017年9月就读高中阶段(高中、中职)的,给予每人4000元助学金。

(4) 2017年6月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给予每人7000元助学金。

(5)2017年9月就读大学二年级至四年级(高职专科、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给予每人4000元助学金。

此外,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1410元(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于今年6月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各级工会要指导并帮助其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申请民政部门的一次性入学补助金救助4500元。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金秋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报刊、板报、宣传栏、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介,营造“金秋助学”活动的良好氛围,争取在本系统、本单位形成人人关心困难职工子女就学的良好氛围,帮助困难职工子女树立自强、自立、奋发向上的精神,使他们在各级组织的帮助下,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

2.各级工会要积极帮助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职工家庭办理“低收入证明”,并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上学子女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各级工会对于符合政府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条件的职工子女,要指导并帮助其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相关救助手续,促进其子女及时享受学校的相关优惠政策。活动期间,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助学计划、资助标准,因地制宜地开展单位内部助学活动,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困难职工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3.各级工会要以“金秋助学”活动为契机,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对助学活动的重视和支持,通过争取企事业单位行政拨款、发动职工群众募捐等形式,积极筹措助学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避免重复性帮扶。

(三)申报时间与所需材料

1.请于8月1日(星期二)前,将符合条件职工的《北京市总工会2017“金秋助学”活动申请表》(附件1),《2017年“单亲困难女职工子女助学”申请表》(附件2)上交,申请表一律手写,不得涂改。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子女入园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或就学证明)、职工本人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复印件提交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2.请各有关单位工会于8月1日(星期二)前,将《2017年工会“金秋助学”活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金秋助学”活动书面总结一并提交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二、深入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

“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是“金秋助学”活动的延伸,是进一步帮助困难职工家庭脱贫解困的必要举措。针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并深入开展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

1.认真摸清底数。结合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要求,掌握已实现就业和需要就业帮扶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人数,并针对每名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制订个性化就业帮扶方案。对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要尽量实现全覆盖,通过扎实工作,力争使需要帮扶的对象全部实现就业。

2.加强政策对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要将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政府就业援助体系,推动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要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就业见习机会,全国及首都劳动奖状的企业要优先吸纳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要通过单位或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劳动模范与贫困学生结对帮扶努力实现就业。

3.努力为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充分发挥职工服务中心、工会服务站、职业介绍所等就业服务窗口和机构的作用,广泛搜集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通过组织开展招聘会洽谈会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平台,为困难职工家庭毕业生优先提供就业信息。要建立定时联系、关心回访平台和回访辅导等方式,对受助学生提供教育引导和心理关爱,直至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请各街道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于8月1日(星期二)前,将《2017年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4),与书面总结一并报送至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联 系 人:张可欣  王林燕

联系电话:84036101  67145359

 


 

                  东城区总工会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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