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门街道总工会
建国门街道总工会

2024-12-31   星期二

今日限号 5 和 0

2015年北京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7-12-05 10:25:47 浏览次数:7953次

    2015年12月28日,“2015年北京劳动维权十大案例”新鲜出炉。这十大案例,是在2015年全市各级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近2.4万件案件中,经过基层筛选初荐,最后由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共同评选出10大案例。 

  一、工会主席遭辞退法援为其索赔229万元
 

  推荐单位:朝阳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岳某是某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区域销售总监。2011年9月,经民主选举成为北京分公司的工会主席,任职期为5年。2014年6月23日,单位以不胜工作为由将他辞退。

  岳某认为单位在管理中有悖《劳动法》规定,他代表工会与公司沟通时产生矛盾,领导对其打击报复,把可以放到北京的项目放到了上海,造成业绩下滑,随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他不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岳某以工会主席的身份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指派赵紫安律师担任此案的委托代理人。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单位继续履行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法援律师与公司高层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向岳某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共计229万元。

  案件评析:《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应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法援律师据此制定了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认定基础,综合考虑维护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诉讼方案。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工会主席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既未告知岳某本人,也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调岗或者培训,且未经年底考核,就在2014年6月强行终止了劳动合同。

  同时,单位作为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未出示相关证据,所以公司与岳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采纳了工会法援律师的意见,作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判决。

  
       二、调解员耐心释法95位退休职工获取暖补贴

  
    推荐单位: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王女士等95人均为某国有食品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他们大多居住在单位分的平房内。单位一直依据北京市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向他们发放取暖补贴,但从2013年-2014年供暖季开始停发。争议职工多次向单位反映情况,但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

  95位职工认为单位有意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于2015年1月15日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用人单位补发2013年-2014年、2014年-2015年供暖季的取暖补贴800元,之后按照国家标准发放取暖补贴直至职工去世。市调解中心接到调解申请后,指派褚军花、安慧敏担任调解员。

  经多次电话沟通,在了解双方分歧及可以让步的情况后,两位调解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通过耐心释法、背靠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单位同意向95位退休职工补发2013年-2015年取暖补贴800元,之后每个供暖季向他们发放400元取暖补贴,直至职工去世。

  案件评析:本案中,职工认为单位需按惯例向他们发放400元补贴,而单位则认为无任何企业内部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且发放取暖补贴只限于在岗职工,因此双方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应当发放。工会调解员了解到,争议职工是居住在单位所建的平房中,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应按照每年400元的标准支付取暖补贴。通过普法,单位与95位退休职工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件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给了双方先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作支持,使双方对结果均比较满意。

  
        三、未洗净猪大肠被解职工会调解帮厨师讨公道

  
    推荐单位:东城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周某于2015年9月26日入职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岗位是后厨厨师,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另有房补、车补700元。

  2015年10月19日晚,因周某没把做菜用的猪大肠洗干净,老板说他败坏了公司的名声,周某不服,双方发生严重冲突,老板当场将他辞退。

  因单位未给结账,周某申请维权,要求餐饮公司向自己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加班费、房补和车补。经双方同意,工会调解员李堃为这起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经工会调解,周某主张的工资、加班费、房补和车补等三项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共获补偿5000余元。

  案件评析:本案的申请人周某从入职到离职不足一个月,按《劳动法》来说单位甚至不用跟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所有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全都是口头约定,薪资、岗位、房补和车补等福利都是可以随着争议双方当事人情绪变化及矛盾激化程度而发生变化的。加之餐饮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周某发放工资(未足月),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就成了非常难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劳动关系不能确定,周某的诉求便一项也不会得到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工会调解员首先对企业进行安抚引导,一方面树立调解机构的权威,使其不敢妄自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及时告知案件调解结案后对企业的益处,使其更愿意朝着解决争议纠纷的思路上靠拢。

  进行调解时,在员工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调解员先让企业陈述,接着把当事职工的薪资数额、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确定了下来,然后把法律中关于如何计算工作日及加班费的公式向企业和员工讲清楚,这样算出来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最终使他们达成调解协议。

  
       四、部门撤销引争议10位员工获24万元补偿

  
    推荐单位: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谷某等10人为某港资饮品公司物流部员工。2015年10月,公司决定撤销物流部,于是到期终止了与谷某等10人的劳动关系。

  单位强行通过转账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同时禁止他们进入办公区。因在职期间,部分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存在漏缴、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等情况,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后,职工于2015年9月15日到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中心指派安慧敏担任调解员,鲁晶晶担任记录员。

  经多次电话沟通,用人单位同意调解。调解员于2015年9月28日、10月16日两次对双方进行 现场调解,通过向单位普法,与每位职工分时段、背靠背做工作,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处理结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0位职工获补偿24万元。

  案件评析:该案件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因为双方对当年“转厂”的情形各持一词,职工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前后两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同时证明工作内容无任何变更,双方之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视为连续。

  部分职工临近退休,他们认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认为双方属于终止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合同法》的限制,但同意按照职工的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更多关注的是该劳动争议的性质;而对于职工来讲,更多关注的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支付的补偿是否足够。针对这个特点,调解员在性质认定上尽量说服职工答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数额给付方面尽量说服用人单位满足职工的要求。经积极沟通做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和解,10位职工获得24万元补偿,使这起劳动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五、工厂拆迁引发集体争议459人获赔1360万元

  
    推荐单位:顺义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2日,近百名职工来到顺义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情绪异常激动,称他们供职的服装厂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且单位未缴社保费,他们从没休过年假,有部分职工面临退休。

  由于涉及人数多、职工情绪激动,案件调解难度非常大。工会委托曹智勇律师担任调解员,为此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先安抚职工的情绪,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原来服装厂面临厂区拆迁和内部合并,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而导致集体争议。

  鉴于人数众多,调解员把争议职工都召集到服装厂内,然后向他们讲解了法律条款及劳动法的各项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让的原则,对企业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未休年假以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调解员说服企业通过补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最后,经过耐心调解,企业和职工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企业向459名职工支付各项补偿金共计1360万元。

  案件评析: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依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单位于2011年7月1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请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应得到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向单位释法后,调解员又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服装厂终于同意向职工支付补偿金。至此,这起人数多、情况复杂的集体劳动争议顺利得到了解决,从而维护了区域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司机换车待岗单位应付待岗工资

  
    推荐单位:延庆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鲁某等4人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2015年4月,他们被告知因出租车更换需回家待岗,但直至2015年10月,单位未支付任何报酬。4位司机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待岗工资,后经劳动者申请,案件转至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时,4位司机称与单位进行过协商,而单位一直未通知他们回去上班。经工会调解,单位同意支付4位职工待岗工资。因单位预计10月底能提供出租车保障他们上岗,故职工同意降低待岗工资的数额,最后双方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出租汽车公司向4位司机每人支付6000元待岗工资。

  案件评析:出租汽车行业相对其他用人单位来说较为特殊,虽然每位劳动者(司机)都与单位签有车辆承包合同,每月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管理费用,并在签订合同时缴纳预交承包金即押金,但双方仍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有效。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虽然目前我国《劳动法》对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没有具体规定,但劳动者可依据其他相关法规享有待岗期间待遇。企业也应承担起相应责任,保障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即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七、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付双倍工资赔偿

  
    推荐单位: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5年3月4日入职北京某游戏公司工作,约定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为4800元。

        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足额发放工资,也未支付加班费,并且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于单位上述侵权行为,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口头告知公司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公司认为单位一直按时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情形。并表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人事主管未履行职责,这与公司无关,因此单位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发生纠纷,王某申请仲裁,工会委托王凌涵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处理结果:游戏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6000元。

  案件评析:此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职工认为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因此应该获得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坚称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职工所在部门人事主管的职责,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过质证,王某所在部门包括人事主管在内的多名职工,曾要求与单位签订合同,但是公司迟迟未履行职责,所以公司应承担责任。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公司应支付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赔偿;

  二是加班事实的认定。王某表示他按照公司要求曾于2015年3月14日、4月6日、4月7日、4月11日加班工作,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加班费。但单位认为公司内部的打卡考勤记录内并没有该职工加班的记录,且公司加班申请单应有公司领导签字才认可。经工会法援人员据理力争,用人单位认识到确实存在用工不规范的行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获得6000元赔偿。

  
        八、单位计算错误职工索赔经济补偿差额

  
    推荐单位:怀柔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2000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15年初,单位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6元。

  此后,张某发现原单位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错误,即公司是按照当年的月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而律师告诉他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于是他要求公司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工会委派调解员葛磊为双方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经调解,单位向张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产生的法律纠纷。

  张某入职十余年,称单位对他也是不错的。公司因岗位调动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表示同意,但他认为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自己吃了亏,所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会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在本案中,工会调解员了解到用人单位比较正规,但对法律知识并不熟悉。

  在此种情况下,调解员并不着急进行调解,而是邀请单位的法律顾问、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及相关部门职员,参加怀柔区调解中心开办的“劳动争议法律知识讲座”。在讲座中,调解员以此案为蓝本,讲解了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并穿插生动的案例解析。讲座结束后,单位的法律顾问主动找到工会调解员,要求按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之后,调解员又找到张某,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提出公司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虽然存在错误,但张某计算的金额也是偏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单位一次性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元,使调解成功。

  
        九、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赔偿1万元

  
    推荐单位: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王某,女,2013年8月5日入职某营销公司担任促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18日,营销公司向王某邮寄《工作安排协商通知书》,以她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为由,将其从花园店调到玉蜓桥店,要求她于2013年10月25日前到玉蜓桥店上班。王某认为通知书中所写的“工作失误”并非由本人造成,不应由她承担责任,且玉蜓桥店离家很远,不适合到那里工作,所以接到通知后她仍继续到花园桥店工作,但营销公司未给她安排工作。

  2013年11月1日,营销公司向王某发送了《旷工通知函》,称她于2013年10月23日至2013年11月1日一直未上班,也未向公司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构成连续旷工,让她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她未去,随后被单位辞退。

      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营销公司支付工资及生活费,工会指派褚军花、鲁晶晶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处理结果:营销公司向王某支付1万元生活费。

  案件评析:庭审时,营销公司提交了《工作安排协商通知书》、《旷工通知函》等证据,认为王某违反了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认可《工作安排协商通知书》、《旷工通知函》的真实性,但未同意《工作安排协商通知书》中变更工作地点的内容,所以才一直没到玉蜓桥店去上班。

     本案中,王某对于营销公司为其调整门店的理由及调整门店的结果均不同意,即双方在门店调整方面存在争议。此外,双方之前还存在工资方面争议,且最终仲裁委裁决单位向王某支付相应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王某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原因并非在于本人,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所以法院认定营销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王某的生活费。

  
        十、达成调解不兑现单位多赔3500元

  
    推荐单位: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27岁的赵某自2012年6月15日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任项目处会议服务主管,单位与其签订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月8日,项目处向赵某下达了《关于赵某隐瞒法定假日值班费的处理决定》,以她向员工刻意隐瞒法定节假日值班三薪的规定,擅自打乱排班计划,违反会服主管的岗位职责为由,给予其辞退的处理决定。

  赵某认为公司的辞退理由不成立,向东城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同意支付5000元补偿,并约定在2015年2月19日(春节)前支付。

  2015年3月初,赵某向公司询问何时支付补偿款。公司答复效益不好,表示先给4000元,以后再给1000元。

      2015年3月9日,愤怒的赵某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延时加班费等共计2.3万元,并到工会申请法援。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杨雪峰代理此案。

  处理结果:经仲裁调解,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8500元。

  案件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辞退赵某是否合法。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仲裁审理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辞退赵某的合法性。而赵某提供的公司会服主管岗位职责中,也没有上述规定,所以,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违法。工会律师尊重赵某的个人意愿,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案中,物业公司因小失大,不履行前一个调解协议的不诚信行为,使公司在仲裁时多支付了3500元补偿,从而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友情链接中华全国总工会 北京市总工会 东城区总工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北京 · 东城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禄米仓胡同42-8

010-65280219

建国门

- jian guo men -

版权所有 东城区建国门街道总工会 E-mail:jgm_gh@163.com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159号

搜索或下载二维码进行关注

close